四川广元人赵某某,原是某银行广元分行的员工,负责管理薪酬发放系统、统计员工薪酬以及发放工资、绩效和奖励。
2009年10月至2020年9月,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实际控制的妻子、女儿、朋友等6人的8张银行卡账号录入薪酬发放系统,顶替离职员工的名字及银行卡账号,然后加入其负责编制的绩效和奖励发放表中,再利用银行内部审批过程的疏漏顺利通过签批。最终,通过薪酬发放系统将绩效及奖励工资发放到亲朋的8张银行卡账户内,共计400余万。
红星新闻记者日前获悉,案发后,赵某某在两天内将400余万退还给银行。今年5月26日,赵某某被执行逮捕。近日,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冒领“空饷”
用亲朋8个账号“冒名顶替”
11年冒领薪酬313笔达400余万
赵某某是广元市剑阁县人,今年51岁,在中国某银行广元分行工作多年。2009年10月开始,赵某某开始在银行人力资源部工作,主要负责管理薪酬发放系统、统计员工薪酬以及发放工资、绩效和奖励。
工作期间,赵某某发现,在工资、绩效、奖励发放表的审批时,由于银行内部审批过程的疏漏,很顺利的就能通过审批。于是,赵某某想到了敛财之道。
随后,赵某某找来了妻子、女儿、妻妹以及3名朋友的共8张本银行的银行卡账号,由自己实际控制,然后将亲朋的名字和8张银行卡账号录入薪酬发放系统中,顶替银行离职员工的名字及银行卡账号。然后,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薪酬发放系统中被顶替的离职员工的名字加入其负责编制的绩效和奖励发放表中,并利用银行内部审批过程的疏漏顺利通过签批。
一次成功,让赵某某无法收手了,一直以此办法冒领“空饷”。而因为银行内部审批过程的疏漏,赵某某一直冒领“空饷”11年,直到2020年9月案发。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11年间,赵某某通过薪酬发放系统将绩效及奖励工资发放到亲朋等6人的8张银行卡账户内,共计313笔4132915.56元人民币。
东窗事发
内部检查导致案发
冒领资金用于日常消费和买房
2020年9月,赵某某的行为在该银行的内部检查中东窗事发。
根据办案单位的调查,8张冒领“空饷”的银行卡,实际由赵某某控制,在每次领取“空饷”后,赵某某就通过银行转账和取现的方式,将资金转至本人和本人实际控制的银行卡账户内。赵某某在案发后交代,冒领的“空饷”,他主要用于日常消费以及购买房产。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案发后,赵某某及家属积极筹钱退还冒领的“空饷”,2020年9月24日、25日,赵某某将其职务侵占的4132915.56元人民币退还给中国某银行广元分行。
2020年11月6日,赵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赵某某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5月28日,赵某某被执行逮捕。
法院判决
被告犯职务侵占罪
获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今年5月,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向利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赵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银行内部的管理存在重大的失误,这也是本案这么长时间未被发现的重要原因,请人民法院在处罚的时候考虑到银行有一定的过错。同时,赵某某的辩护人称,赵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但是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完全弥补了损失,具有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利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赵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银行系统管理疏漏即被害人有过错的问题,赵某某的犯罪行为与银行系统管理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认为,赵某某利用其在中国某银行广元分行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管理岗位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400余万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可酌定从重处罚;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赵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退赔了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赵某某在审理过程主动预缴了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
近日,利州区法院作出判决,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延伸阅读
女子银行存100万5年后剩1块钱工作组已进驻:彻查
近日,有媒体关注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与枣庄市民孙女士存款纠纷案。
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工作组已进驻枣庄农商银行,对事件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彻查。工作组将以事实为依据,逐一调查存取款流程各个环节,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查实的从重处理,绝不姑息;调查不实的,依法申诉。
为依法维护储户利益,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已按法院判决,将赔偿款及利息等款项划至法院指定账户。
全省农商银行将举一反三,健全完善制度,规范细化流程,严格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储户合法权益。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21年7月8日
此前报道:
2009年7月,孙女士在原恒泰农村合作银行存入50万元,同年9月又存款50万元。
2014年,恒泰农村合作银行进行改制,改制后的银行便是枣庄农商银行。
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在取钱时发现存折上仅有1块钱,遂将枣庄农商银行告上法庭。
但在法院审理中,枣庄农商银行却说,孙女士伪造了存折。
2018年,经过公安侦查,孙女士并没有伪造存折,但枣庄农商银行仍拒绝支付孙女士的存款。孙女士要求法院判令银行支付她的100万存款及利息。其中,50万以2009年7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另50万自2009年9月存款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均按照枣庄农商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枣庄农商银行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料,半年过去,枣庄农商银行一直没有履行义务。
2021年7月1日,法院对枣庄农商银行薛城支行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0万。
存100万5年后只剩1元!媒体披露细节:法院对枣庄农商行强制执行,存款人才拿到钱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纸判决书,揭开了一桩离奇的案件。
2009年,山东枣庄的孙女士向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薛城支行存入100万元,然而5年后再去查看,这笔钱只剩1元!与银行交涉,孙女士竟然反被银行起诉,遭到刑事拘留。
甚至在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后,银行方面仍未赔付,直到2021年7月1日,法院强制执行。
银行保安:用户伪造存折
公安查明:她没有
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山东枣庄孙女士将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告上法庭,要求该银行支付自己100万元的存款及利息。
原来,在2009年7月、9月,山东枣庄的孙女士在山东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两次存入50万元,总计100万存款。2014年,枣庄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其债权债务由枣庄农商行承担。
2014年下半年,孙女士持存折到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取钱,却被告知自己只有1元钱存款。孙女士与银行方面起了争执,争吵中银行方面报警,派出所记录材料后并未处理,并告知孙女士去法院处理。
在法院处理过程中,枣庄农商行报案,称孙女士仿造金融证券。
2017年1月6日,针对孙女士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薛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3月21日对孙女士刑事拘留。
枣庄农商行指出,孙女士提交的存折存在严重瑕疵,是伪造的。孙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在该行存入了100万元,因此银行与孙女士之间不存在储蓄合同关系。
枣庄农商行还辩称,孙女士对涉案资金来源解释前后矛盾,且从2009年存入到2014年打算支取,长达近6年时间对该资金不予管理,亦不符合常理。
然而,就在2020年4月9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出具的《终止侦查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没有证据证实孙女士实施了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存款被他人取走
法院这样判决
刑事侦查卷宗显示,原来孙女士将钱存入银行后不久,就被一个名叫田艳的人取走了。
2009年7月,田艳在客户签名处签下了孙女士的名字,分多次取走了30万;2009年9月,田艳又用同样的方式,分多次取走了50万元。另外,2009年7月,孙女士的账户还支取了20万,田艳称并非自己所为。田艳陈述称:“不知道是谁签字的,有时候柜员会直接替客户签。”也就是说,孙女士的100万元,都在存入后不久便被分批次全部支取了。
法院指出,田艳确实取走了存款,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田艳取得了孙女士的授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孙女士和田艳之间串通欺骗。枣庄农商行作为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女士支付存款100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照该判决书发布时间为2020年12月24日,按此时间计算,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应于2020年12月内支付资金,但银行方面却一直未支付。
2021年7月1日,枣庄农商行薛城支行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万元。
存款“消失”案件屡屡发生
大额存款“消失”案件,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据裁判文书网2020年12月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祁某在甘肃省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上班期间,客户吴某通过转账和现存的方式向祁某的账户陆续存入125万元,为其在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祁某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空存的方式向客户吴某出具空存折,将以上存款用于个人投资、消费、借贷给他人。案发后,被告人祁某向吴某退还10万元。
2020年9月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利雅湾支行存入1000万元,但存款“不翼而飞”。
法院一审认定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程,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同时认定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涉案借记卡的扣款交易过程中已经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违约行为。
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建行利雅湾支行有违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但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判决该支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期限内的活期存款利息。
回到此次枣庄农商行一案,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舒圣祥认为:“枣庄农商行虽没有故意黑了储户的存款,但在网上被骂却一点都不冤:一者,储户存款可随便被他人取走,这无疑是巨大的系统风险,必须及时填补操作漏洞;二者,存款被储户之外的人取走了,就否认储户曾经存款的事实,这样的逻辑及抗辩行为可谓十分恶劣。”
舒圣祥指出,一言以蔽之,储户的存款没了,银行非但不打算负责,还让储户自证“我真的存过款”,否则就以伪造存折之名报警,这样的“奇葩逻辑”让人无法接受。倘若连这点基本的信任都没有,那谁还敢往这家银行里存钱?(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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